中國煤炭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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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中國煤炭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煤炭學會(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a Coal Society,縮寫為CCS。

本會設計制作會標。會標為圓形,外圓一圈上部為本會中文名稱,下部為英文名稱,字體為金色,底色為黑色。中部圓形上有交叉的金色鎬錘標志,底色為紅色。

第二條  本會是由煤炭科技工作者和有關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簡稱“中國科協”)的團體會員,是推動我國能源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充分發揮黨組織的政治核心和思想引領作用,確保正確的政治方向。貫徹國家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方針,弘揚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風尚,倡導創新、求實、協作、奉獻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依法依章程開展工作。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愛國主義精神,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密切聯系煤炭科技工作者,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反映煤炭科技工作者的建議、意見和訴求,維護煤炭科技工作者合法權益,建設煤炭科技工作者之家;

(二)開展學術交流,舉辦學術會議、展覽等,活躍學術思想,弘揚學術道德,跟蹤和公布礦業學科,特別是新興交叉學科發展,推動自主創新;

(三)組織科技工作者積極參與雙創、科學論證和咨詢服務,搭建成果轉化服務產學研合作促進服務平臺,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助力經濟社會發展;

(四)弘揚科學精神,普及科學知識,推廣科學技術,傳播科學思想和方法,加強科普基地、科普社團、科普專家、科普期刊、科普媒介等平臺建設,研發優秀科普產品,提高公眾科學素質;

(五)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和地方能源科技戰略、規劃、布局、政策、法律法規、重大工程等的咨詢制定、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

(六)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承接科技評估、人才評價、繼續教育、創新創業、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技術標準研制、國家科技獎勵推薦、開采損害技術鑒定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轉移職能;

(七)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表彰獎勵和宣傳優秀科技工作者和會員,舉薦科技人才,注重激發青少年科技興趣,發現培育杰出青年科學家和創新團隊;

(八)開展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加強同國外特別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煤炭科學技術團體、研究機構和科技工作者的合作與交往,舉辦和參與國際學術會展活動,為海外科技人才來華創業提供服務;

(九)依照有關規定,開展煤炭科技圖書、學術期刊、論文觀點、電子出版物和音像制品的編輯出版,建設學術期刊群和科技知識服務數字信息化平臺;

(十)組織科技工作者參與科技扶貧和社會公益活動,貢獻科技智慧和科學力量。

業務范圍中屬于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須經批準的事項,依法經批準后開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種類包括個人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由普通會員和資深會員組成。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并按規定繳納會費;

(三)普通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具有初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

2. 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管理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從業人員。

(四)資深會員須為正高級職稱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 本會理事;本會專業(工作)委員會委員;省級煤炭學會理事;市級煤炭學會常務理事;本會單位會員所屬煤炭學會常務理事;

2. 在煤炭科學技術領域內有重要貢獻或豐富實踐經驗的專家或管理干部;

3. 獲得國家級或?。ú浚┘壙萍碱惢蛉瞬蓬惇勴?項;

4. 擔任國際學術組織或國內其它全國性學會(協會、研究會)的理事;

(五)單位會員是與能源與礦業學科或專業相關,具有一定數量科技人員,愿意參加學會有關活動,支持學會工作的、合法設立的科研、教學、生產、設計等類型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港澳臺地區民間社會團體除外);

(六)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績,對我國友好,并愿意與學會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學者,經學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后可吸收為外籍會員。外籍會員可優惠獲得學會出版的學術刊物和有關資料,可應邀參加學會在國內主辦的學術會議并獲得相關的其他服務。

本章程以下規定不含外籍會員。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在本會會員服務系統注冊并提交入會申請;

(二)個人會員由本人提交申請,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資深會員須單位推薦或2位資深會員介紹,報本會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單位會員入會由單位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資深會員有獲得本會服務的最優先權;

(五)對本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承認本會業務,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依學會章程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學會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再次申請入會需重新審批。

第十四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其代表經各分支機構、地方學會及團體會員單位民主協商,選舉產生,理事會現任理事和新任理事候選人應是代表。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常務理事,聘任、解聘秘書長;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授權,理事會在屆中可以增補、罷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過原理事總數的1/5。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第十九條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成員在本專業領域應有一定的代表性、權威性;成員中應有相當比例的中國共產黨黨員;基層一線科技工作者在理事會成員中的比例不低于3/4、在常務理事會中的比例不低于2/3;提高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比例以優化保持理事會合理的年齡結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9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會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指導。

第二十八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本會的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業務主管單位、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一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會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熱愛祖國,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學風;

(二)在本學科和專業領域內有較高造詣或較大影響,熱心學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7周歲且為專職;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工作作風民主,團隊精神強。

第三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聘任或者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經過民主選舉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理事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副理事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不得任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理事會同意后方可聘任,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理事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不得發放任何形式的登記證書,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并不得超出本會的業務范圍。

第四十一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名稱不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并以“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代表處”、“辦事處”等字樣結束。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負責人,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第四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必須納入本會法定賬戶統一管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開展表彰獎勵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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